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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6执1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郭荣与李刚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荣,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6执1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荣,女,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刚,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郭荣与李刚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李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泽县支行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泽县支行开设的账户:x内存款15245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尚志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