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魏文国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文国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8刑初12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文国,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大专文化程度,原系杭州文盈商贸有限公司合伙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暂住地:杭州市萧山区。2014年11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城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2017年6月25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滨检公诉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文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文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5日0时许,被告人魏文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浙A×××××号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当其驾车沿本区滨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江晖路口西侧约200米处时,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江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检测,被告人魏文国呼吸酒精测试含量为164.2mg/100ml;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魏文国抽取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认被告人魏文国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文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酒精含量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资料光盘;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查获经过;被告人魏文国在公安机关与当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文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魏文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文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宋飞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