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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泽金、徐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泽金,徐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246号申请人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筠州南路108号,组织机构代码:00872918-9。法定代表人杨佳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先均,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胡泽金,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徐英,女,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依据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筠连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泽金、徐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胡泽金在四川筠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另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俊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