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大平与邓州市刘集镇陈桥村村民委员会为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大平,邓州市刘集镇陈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张大平,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13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邓州市刘集镇陈桥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大平与被执行人邓州市刘集镇陈桥村村民委员会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执行人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义磊审判员 唐 华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