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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3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小青与王静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青,王静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13885号原告:李小青,女。被告:王静敏,女。原告李小青诉被告王静敏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继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青、被告王静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青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拆除安装在原告空调位置上的两台空调;二、被告支付原告不能使用空调高温补贴6000元,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3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同住在,原告居住号,被告号。原告准备安装空调时,发现原告的两个空调位置被被告占用,经物业公司多次调查,被告均不愿意拆除,声称楼下号业主侵占了她的空调位置。被告王静敏辩称:被告安装空调时,被告的位置已被一楼的业主占用,后来找物业,物业公司说空调位置没有具体规定,安装是经物业同意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原告位上,被告位下,因原告安装空调时,发现其房屋外原、被告房屋之间的空调位置已被被告安装二台空调所占用,无法安装空调。原告找到物业公司,经物业公司调查开发商证实,原被告所居住楼房,原告的空调位置在被告飘窗上面,以此类推。且原告提供房屋买卖合同附件一的房屋平面图上注明飘窗上面为空调位置。涉案楼房其余业主安装空调均为上层安装在下层住户飘窗上面。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和睦相处,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原被告双方互为高层住宅的相邻关系,应当本着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空调安装问题,双方居住的小区物业已明确告知双方各自空调安装位置,被告不能将自己空调安装在原告空调的安装位置上,妨碍原告使用权,故原告请求被告拆除安装在原告空调位置上的空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高温补贴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且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静敏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其安装在原告空调位置上的二台空调;二、驳回原告李小青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静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继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加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