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四川射洪蜀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侯青松租赁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射洪蜀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侯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922执12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射洪蜀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MA6260184R。法定代表人:陈忠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正果,四川子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志容,该公司安全物管科科长。被执行人:侯青松,男,生于1969年9月1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四川射洪蜀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侯青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侯青松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四川射洪蜀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西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