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6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徐景成与连云港赣榆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景成,连云港赣榆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东,王其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6467号原告:徐景成,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坡,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赣榆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赣榆经济开发区沙口村南侧怀仁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周明新。被告:韩东,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王其玲,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徐景成与被告连云港赣榆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东、王其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景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赣榆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东、王其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景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景成撤回对被告连云港赣榆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东、王其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10元,减半收取18005元,由原告徐景成负担。审判员 成刚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