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7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余显文、何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显文,何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7执104号申请执行人:余显文,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被执行人:何斌,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现经常居住地凌云县泗城镇商贸城1-1302号房。本院在执行余显文与何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何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斌在规定的期限内按(2016)桂1027民初4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斌已按本案生效调解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凌云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7民初483号民事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岑炳胜审判员 梁福德审判员 黄成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秀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