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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民特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戴玉梅申请蒋文韬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玉梅,蒋文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2民特48号申请人:戴玉梅(系蒋文韬之妻),女,1983年2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被申请人:蒋文韬,男,1968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被申请人代理人:蒋耀明(系蒋文韬之父),男,1934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委托代理人:彭梅芊,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戴玉梅申请认定蒋文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戴玉梅称,被申请人蒋文韬于2017年4月14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一医院进行胆囊息肉切除手术后陷入昏迷,至今未醒。蒋文韬的母亲已去世,蒋文韬的父亲蒋耀明和蒋文韬的成年子女均一致同意由申请人作为蒋文韬的监护人,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申请宣告蒋文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戴玉梅为蒋文韬的监护人。被申请人代理人蒋耀明称,申请人陈述的都是事实,被申请人昏迷至今未醒,同意申请认定蒋文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戴玉梅为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戴玉梅系被申请人蒋文韬的配偶。被申请人代理人蒋耀明系被申请人蒋文韬的父亲。被申请人蒋文韬于2017年4月14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一医院在全麻下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术后陷入昏迷至今。2017年6月6日,本院依法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蒋文韬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被申请人蒋文韬系昏迷状态,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蒋文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戴玉梅为蒋文韬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依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