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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3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爱叶与新安县第一建筑公司建材厂、新安县集体工业联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叶,新安县第一建筑公司建材厂,新安县集体工业联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329号原告:张爱叶,曾用名张爱业,女,汉族,1962年10月30日出生,户籍地新安县。委托代理人:高振洋,河南申慎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苗柏峰,河南申慎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被告:新安县第一建筑公司建材厂,原住所地:新安县城关镇上河村。负责人:吕文慧。被告:新安县集体工业联社,住所地:新安县城关镇县城西街92号。法定代表人:张三星,主任。委托代理人:江月平。委托代理人:郑献龙,系单位法律顾问。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叶诉被告新安县第一建筑公司建材厂、���安县集体工业联社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叶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爱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爱叶负担。审 判 长  孔 琳审 判 员  彭非非人民陪审员  陈静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梁洋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