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3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宋殿祥与刘冬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0523执384号申请执行人:宋殿祥。被执行人:刘冬岩。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宋殿祥与被执行人刘冬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于2017年6月30日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