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国强与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椴树沟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强,宽城满族自治县椴树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753号申请人杨国强,男,1967年3月12日生人,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椴树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计云学职务村主任申请人杨国强与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椴树沟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11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119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凤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