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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恢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袁广旗与浠水县兰溪镇永保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广旗,浠水县兰溪镇永保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恢251号申请执行人:袁广旗,男,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执行人:浠水县兰溪镇永保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浠水县兰溪镇永保村。法定代表人:袁艳红,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广旗与被执行人浠水县兰溪镇永保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袁广旗与被执行人浠水县兰溪镇永保村民委员会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袁广旗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5执恢251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