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05执4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流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郑红保、崔改玉、王海星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流寺信用社,郑红保,崔改玉,王海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5执4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流寺信用社,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负责人:马连飞。被执行人郑红保,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崔改玉,女,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王海星,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流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郑红保、崔改玉、王海星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法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海星名下所有的车牌为豫EW2X**车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郑红保名下所有的车牌为豫EVV5**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阳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