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润亨水泥制品厂、赵志国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碑店市润亨水泥制品厂,赵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74号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润亨水泥制品厂,汉族,住所地高碑店市辛桥乡晋家营村,联系方式1329290****。法定代表人李树彬。被执行人赵志国,男,汉族,住所地高碑店市高碑店市润亨水泥制品厂申请赵志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碑店市润亨水泥制品厂于2017-1-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万桥人民陪审员 刘庆辉人民陪审员 焦 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