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3执8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李永久与徐继华、孙文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久,徐继华,孙文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3执8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永久,男,汉族,1959年11月26日生。被执行人:徐继华,男,汉族,1968年9月26日生。被执行人:孙文美,女,汉族,1968年10月10日生。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6)云0103民初580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继华、孙文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李永久借款人民币339500元,并支付原告李永久自2015年9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275元,由被告徐继华、孙文美共同负担3177元。因被执行人徐继华、孙文美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永久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继华、孙文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久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3执81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云昆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