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恢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绍群与唐丽为合伙协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绍群,唐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156号申请人李绍群,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被执行人唐丽,男,汉族,于1967年10月24日,住邓州市。李绍群申请唐丽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本案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南民二终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