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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松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昀展,郭松山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刑初384号自诉人李昀展,女,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人郭松山,男,195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自诉人李昀展控诉被告人郭松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中,自诉人李昀展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李昀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昀展撤诉。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吴媛媛人民陪审员菅敬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    晓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