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4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邓映中、徐玉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映中,徐玉容,叶中环,武汉捷鑫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4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映中,男,194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英山县,申请执行人徐玉容,女,194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英山县,被执行人叶中环,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执行人武汉捷鑫物流有限公司。���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新农镇28-11号。组织机构代码:78196060-1。申请执行人邓映中、徐玉容与被执行人叶中环、武汉捷鑫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罗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映中、徐玉容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申请执行人邓映中已死亡,需变更申请执行人为徐玉容,申请人徐玉容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徐玉容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记员徐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