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执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永芬、谢从龙与谢文强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永芬,谢从龙,谢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3执893号申请执行人:宋永芬,女,汉族,1934年10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谢从龙,男,汉族,1929年1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谢文强,男,汉族,1966年9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宋永芬、谢从龙和谢文强赡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谢文强有汽车两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谢文强的汽车两辆,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原魁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书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