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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6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徐凤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徐凤菊,张雄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6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南路107-109号。负责人:邬平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凤菊,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张雄兵,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江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4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凤菊的银行存款6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向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彭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