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1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某与宋某2、宋某1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宋某1,宋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1852号原告:吴某,女,1952年7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宋某1,男,1972年8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宋某2,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宋某1、宋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纪云-4--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