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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与刘明松、庄绍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刘明松,庄绍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1036号原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新华北路华元公寓B区17、18、19号店面及夹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58413975Q。主要负责人:蔡文能,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杰,男,199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芸,女,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告:刘明松,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庄绍忠,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明松、庄绍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颜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施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