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4执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北京旭辉昭阳投资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旭辉昭阳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永衍置业有限公司,牛喜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4执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旭辉昭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法定代表人:赵妍,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永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向阳路西人民路北1号楼东数第3户。法定代表人:牛喜莹,总经理。被执行人:牛喜莹,男,汉族,山东永衍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受理的北京旭辉昭阳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永衍置业有限公司、牛喜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北京旭辉昭阳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北京旭辉昭阳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旭辉昭阳投资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卫审判员 郭 奕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