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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14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志华、范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华,范旭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4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志华被执行人:范旭公民身份号码:×××071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27民初132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范旭名下有房产(淳安县千岛湖镇李家巷8幢704室)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淳安县千岛湖镇李家巷8幢704室权证号:淳房权证千岛湖镇字第××号;淳房权证千岛湖镇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红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志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