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5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聂堂进、缪卫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堂进,缪卫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5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聂堂进,男,194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乐安县。被执行人:缪卫才,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乐安县。本院在执行聂堂进与缪卫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缪卫才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缪卫才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329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乐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