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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驳回丛佳仁犯交通肇事罪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通 知 书(2017)吉08刑申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你因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丛佳仁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7)吉08刑终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及代理人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未就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履行明确告知义务缺乏证据证明。本案申请人以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作为拒赔的理由,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丛佳仁关于申请人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抗辩不应予以支持。经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虽有免责条款,但没有明确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同时也未在投保单、保险单及其他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未尽到提示义务,第三者责任险立法本意也是为了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一二审法院认为保险人未就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履行明确告知义务为由,认定该免责条款无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及代理人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