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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与宋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宋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241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桂花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9154702461。负责人:成文丹,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灿斌(特别授权代理),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4201120131071。被告:宋慧,女,汉族,生于1982年5月12日,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与被告宋慧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2017年6月28日,原告中行毕节分行以诉讼期间被告宋慧已偿还完毕所欠原告信用卡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撤回对被告宋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1.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负担。审判员  吴运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日书记员  邓 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