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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长峰与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峰,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3民初2591号原告王长峰,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村民,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代理人李忠进,北京格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鞠新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国福,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人事经理,住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公寓,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张家豪,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人事专员,住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公寓,身份证号码×××。原告王长峰与被告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食品饮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长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忠进,被告汇源食品饮料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孙国福、张家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长峰诉称: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仲裁委)提起仲裁。2016年2月15日,顺义仲裁委以京顺劳人仲字[2016]第394号裁决书裁决该案,没有支持原告的主要请求。原告认为此裁决与事实不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03年12月至2007年9月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5403元;2.被告支付原告2003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27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87440元,以上共计192843元。被告汇源食品饮料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认可仲裁结果。不同意支付原告2003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27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87440元,因原告在工作期间不负责任,在接收经销商退回的过期产品时,未认真核实数量、品项、批次,接收了未到期的产品225箱,同时对未过期的产品进行了报废处理215箱,单价为每箱60元,给被告造成了12900元损失。经审理查明:王长峰至顺义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自2003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27日期间与汇源食品饮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汇源食品饮料公司支付2003年12月至2007年11月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5659元;3.汇源食品饮料公司支付2003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27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7440元。顺义仲裁委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16]第394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王长峰自2003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27日与汇源食品饮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汇源食品饮料公司支付王长峰2003年12月至2007年9月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4629元;3.驳回王长峰其他仲裁请求。汇源食品饮料公司认可仲裁裁决。庭审中,王长峰表示认可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的仲裁裁决结果。汇源食品饮料公司与王长峰于2015年9月24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双方认可自2003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离职前王长峰在仓储部下属的成品库任职。王长峰为农业户口,汇源食品饮料公司认可自2007年10月起为王长峰缴纳养老保险。双方认可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的仲裁裁决结果。2015年11月17日,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发布《关于对顺义工厂基础管理检查问题的处理通报》,内容包括:“二、违规签收经销商退回的临期品且做了报废处理:10月27日在检查废品库时,在废品纸盒堆中,发现有200ml100%(葡萄、橙、苹果、桃)四个口味的纸盒显示2015年1月和2014年12月两个批次的未过期产品(225箱,价值13500元)……经证实为“瑞富亨通商贸有限公司”销户退回的产品。查7月28日客户经理蔡东兵报签呈审批该客户的过期品费用签呈,费用核销申报范围未提及225箱正常产品,但工厂实际收货单(仓储王长峰、发运刘文龙签字)已签收并提供给经销商,清单包含了此批产品。9月10日工厂实物签收过程中,未按照签呈提报的附件过期品清单接收,仅按实物手写签收,多接收正常产品增加了公司多支付5400元费用的风险……根据《产品报废管理制度》中对收回产品处置的规定,报废现场应有仓储、财务确认报废数量,品控部门现场拍照记录,而工厂当日报废的六个现场仅有生产工人,未见其他部门任何人员在场。经销商退回的过期品中掺杂了正常品,三个部门接收清点,工作失职。直至检查组发现时,现场只剩10件,经核实已经报废215件,价值12900元……处理决定:1.工厂仓储主管王长峰、发运刘文龙,在接收经销商退回的产品时,均未严格把关和履行职责,接收产品未认真核实数量、品项、批次,同时又对退回的未过期产品进行了报废处理,工作严重失职,解除以上两人劳动合同”。2015年11月27日,汇源食品饮料公司向王长峰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内容为:“根据汇源食品饮料公司2015年第254期(总第0877期)11月17日印发的《关于对顺义工厂基础管理检查问题的处理通报》内容,依据《员工手册》及《关于对中工时管理、岗位调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界定及劳动合同解除修正后的实施办法》,你的行为已属于严重违反了公司制度。现通知您自2015年11月27日起与您解除劳动合同,请于三天内办理离职手续,结算工资”。汇源食品饮料公司主张王长峰工作期间严重失职,在接收经销商退回过期的产品时,未认真核实数量、品项、批次,接收了未到期的产品225箱,同时对未过期的产品进行了报废处理计215箱,单价为60元/箱,价值12900元,给公司造成12900元的损失;因王长峰未参与上述未到期产品的销毁过程,王长峰无需对此承担责任,其公司对王长峰的解除合同处理是因王长峰在接收未过期产品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汇源食品饮料公司提交如下证据证明与王长峰解除劳动合同为合法解除:其一,《关于对中工时管理、岗位调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界定及劳动合同解除修正后的实施办法》及阅读签字条。上述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员工因各种原因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将解除劳动合同。阅读签字条内容为:“本人已完全阅读并了解《员工手册》及《员工手册》部分修正后的实施办法的内容,同意和接受所订立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愿意严格遵守”,尾部有王长峰签字,落款日期为2013年6月13日。王长峰表示从未见过该实施办法,仅被要求在阅读签字条上签字。其二,《职工违纪告知函》,内容为:“集团工会:因刘文龙、王长峰二人责任心不强,将未过期产品当作过期产品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已超过2000元,属严重失职,依据《关于对中工时管理、岗位调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界定及劳动合同解除修正后的实施办法》,我公司拟与刘文龙、王长峰解除劳动合同。妥否?请出示相关意见。汇源食品饮料公司,2015年11月23日”,尾部有汇源食品饮料公司及汇源食品饮料公司工会公章,并有“同意办理,张桂梅”的字样。王长峰对《职工违纪告知函》真实性无异议。其三,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昌平瑞富亨通商贸有限公司退回过期产品……康美200ml100%,1×24,225箱……共计4810箱”,尾部有王长峰、刘文龙、张思荣签字,落款日期为2015年9月10日。汇源食品饮料公司表示收条中的康美200ml100%即为高果线200ml100%标箱(出厂价每箱60元),属于未过期产品;过期产品由经销商和生产商分担损失比例,财务部会依照收条上产品对应金额的40%返还经销商,并且回收未过期产品导致公司还要向市场投放同等数量的产品,刘文龙与王长峰给其公司造成的损失金额远超2000元。王长峰认可康美200ml100%即为高果线200ml100%标箱,每箱60元;对收条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其仅负责确认车到厂,不参与货品的核对工作;产品回收应有发运部、仓储部、品控部、财务部共同到场,当时其本人并未到场,其安排下属孙某到场,品控部人员亦未到场,财务部到场人员并非张思荣,而是财务部经理蔡全军安排的其他人员;其写好收条后依次拿给刘文龙、张思荣签字。汇源食品饮料公司认可张思荣未到现场,收条上的签字为后补的;当时在现场的就是刘文龙与王长峰,不清楚为何品控部的人员不在现场;发运部刘文龙与仓储部王长峰在品控部门未到场的情况下,将争议物品签收并报至财务,其二人应对其接收货品的行为负责。其四,检讨,内容为:“尊敬的领导:您好!前期昌平瑞福亨通退回的部分过期产品放置在49号库房,在核对数量时,因没有发现有不过期的产品,放松了应有的警惕,没有做到每一箱每一瓶一一核对生产批次。致使在近期检查小组检查发现有200多箱200ml100%产品未过期,针对此事我感到非常愧疚,由于自己的粗心大意和责任心不强,给公司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实在是不应该,没有尽职尽责的干好此项工作,在这里我自我检讨,愿意承担公司的所有损失。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自己的责任心,不管任何工作都要仔细认真的去做,按照正规的流程去做,脚踏实地的干好各项工作,避免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不再让类似的错误再次出现。王长峰,2015年10月30日”。王长峰对检讨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检讨系应公司检查小组赵海山要求所写,赵海山说写了检讨让公司看到态度就行,不会被开除。对于过期产品回收流程,王长峰表示先由发运部协调物流车辆,负责产品到货情况,车辆到现场后,客户自行通知发运部、仓储部、品控部、财务部,四个部门共同到现场各负其责,仓储部负责产品数量,发运部协调物流车辆,品控部负责检查产品的生产日期、产品质量,财务部负责监督核算、与客户核销,因此产品是否到期由品控部掌握,与其无关。汇源食品饮料公司不认可王长峰陈述的四个部门负责的工作内容,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回收过期产品应有发运部、仓储部、品控部、财务部四个部门共同到现场,发运部负责车辆到场、对到场货物进行检查,仓储部也要对回收物品的数量、品类、生产批次进行检查,品控部负责回收产品的产品品质,检查是否是合格产品、是否是其公司生产的、是否存有假冒产品,并对回收产品的生产批次进行检查,财务部主要负责金额结算。审理过程中,汇源食品饮料公司提交《关于回收市场过期产品的通知》,内容包括:“经销商负责将过期品拉回就近工厂核销。工厂收到过期品后,指定财务、仓储、品控、发运人员对照《汇源过期产品工厂验收登记表》进行清点、拍照存档,并及时粉碎处理过期产品”。汇源食品饮料公司认可《关于回收市场过期产品的通知》对于回收过期产品核销过程中财务、仓储、品控、发运部门的各自职责未作明确规定,且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未作明确规定,但只能回收过期产品,财务、仓储、品控、发运部门都有相应检查责任。王长峰对《关于回收市场过期产品的通知》真实性无异议,主张其为仓储部人员,只负责接收产品的数量,不负责产品质量问题;品控部负责产品生产批次和产品状态,并主张汇源食品饮料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财务部、仓储部、品控部、发运部的岗位职责。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关于对顺义工厂基础管理检查问题的处理通报》、《关于对中工时管理、岗位调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界定及劳动合同解除修正后的实施办法》、《职工违纪告知函》、收条、检讨、《关于回收市场过期产品的通知》、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汇源食品饮料公司与王长峰认可自2003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不持异议。双方认可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的仲裁裁决结果,本院亦不持异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汇源食品饮料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王长峰的劳动关系。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第一,王长峰在阅读签字条上签字,可以认定王长峰已知晓《员工手册》及《员工手册》部分修正后的实施办法的内容,即员工因各种原因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将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王长峰认可知晓《关于回收市场过期产品的通知》,而该通知规定,在回收过期产品过程中,财务、仓储、品控、发运人员均负有清点责任;第三,王长峰在品控部人员未到场的情况下签收退货产品,且退货产品中包含225箱未过期产品,产品出厂价格为每箱60元;第四,王长峰书写检讨,承认在核对数量时,没有发现有不过期的产品,放松了应有的警惕,没有做到每一箱每一瓶一一核对生产批次,致使在近期检查小组发现有200多箱200ml100%产品未过期,工作中粗心大意、责任心不强,愿意承担公司的所有损失。综合以上分析,王长峰违反汇源食品饮料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汇源食品饮料公司与王长峰解除劳动合同为合法解除,故,对于王长峰要求汇源食品饮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长峰与被告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自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至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长峰二○○三年十二月至二○○七年九月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四千六百二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三、驳回原告王长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王长峰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敏人民陪审员  焦晓卫人民陪审员  刘泽伶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倪晓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