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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郭艳红申请执行方永新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执40号申请执行人:郭艳红,女性,1972年5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被执行人:方永新,男性,1993年10月5日出生,住现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本院在执行郭艳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方永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依据是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黑12刑初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权利人郭艳红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因被执行人方永新财产所在地及住址在北林区人民法院,为便于本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黑12执指11号执行裁定书,指令该案件由北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认为,郭艳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方永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指令北林区人民法院执行后,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绥中法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晓龙审判员  张学斌审判员  尹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增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