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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民字第87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杭州欧福德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杭州欧福德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海博能源有限公司,李红香,许百欢,李秋芬,许伯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87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5172712-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19-425号。负责人杨继魁。被执行人杭州欧福德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174700-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大西村。法定代表人许伯寿。被执行人浙江海博能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92862-5,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天汇园3幢902室。法定代表人许伯欢。被执行人李红香,女,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许百欢,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李秋芬,女,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许伯寿,男,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杭州欧福德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大西村13组58号,建筑面积共计7320.63平方米的房屋(其中有证建筑面积6217.19平方米,无证建筑面积1103.44平方米)、室内装修、面积9463.1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附属物。2017年6月6日,竞买人浙江凯晨置业有限公司以9910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杭州欧福德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大西村13组58号,建筑面积共计7320.63平方米的房屋(其中有证建筑面积6217.19平方米,无证建筑面积1103.44平方米)、室内装修、面积9463.1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附属物[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移字第××、13××75、13315452、13××5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13)第3300030号,内容详见浙嘉评房字(2017)第Q1701004号评估报告书]归买受人浙江凯晨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8RBDU3D)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浙江凯晨置业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浙江凯晨置业有限公司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