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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执3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沈雅萍与冯国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雅萍,冯国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3235号申请执行人沈雅萍,女,1987年10月27日生,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冯国海,男,1970年1月3日生,住浙江省绍兴市。本院在执行沈雅萍与冯国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7年6月29日向冯国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案款人民币191,0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060.00元,执行费2,765.00元,上述合计人民币195,82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国海银行存款人民币195,825.00元,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冯国海收入195,825.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觉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