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3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杨学连与赵君辅、建湖县高达给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学连,赵君辅,建湖县高达给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胥加春,孙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30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学连,男,汉族,1965年3月20日出生,住建湖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君辅,男,汉族,1981年9月1日出生,住。原审被告建湖县高达给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近湖街道裕丰园区1号。法定代表人孙监芳,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胥加春,男,汉族,1966年2月19日出生,住建湖县。原审被告孙监芳,女,汉族,1966年5月14日出生,住建湖县。上诉人杨学连因与被上诉人赵君辅、原审被告建湖县高达给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胥加春、孙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5民初4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学连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学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建华审判员 葛丹峰审判员 李如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