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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成峰与袁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峰,袁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2360号原告:吴成峰,男,1965年6月21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袁健,女,1966年6月21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成峰与被告袁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成峰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843元,依法减半收取242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 燕人民陪审员  张福桂人民陪审员  胡月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瞿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