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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作度、娄健康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锁房,李作度,娄健康,洛阳市洛龙区威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刑初479号自诉人屈锁房,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人李作度,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26日,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人娄健康,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6日,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人洛阳市洛龙区威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辛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继友。自诉人屈锁房以被告人李作度、娄健康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3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建坤于2017年6月3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被告人已经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屈锁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屈锁房撤诉。审判员  李运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耿 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