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进华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31号原告:李进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支行,住所地五莲县城罗山路41号,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371121X13612807A。法定代表人:王加珂,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强,五莲明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德,男,该行员工。原告李进华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李进华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李进华负担。审 判 长 孙著国审 判 员 唐文霞人民陪审员 汤永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苗 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