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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易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易某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刑初300号自诉人崔某某,男,198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人易某某,男,1983年4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2017年6月28日兰考县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兰考县公安局移送,兰考县公安局认为被告人易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未予立案。自诉人崔某某以被告人易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自诉人诉称,自诉人崔某某诉被告人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以(2016)豫0225民初19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人易某某履行给付自诉人崔某某借款义务。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人易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2017年6月6日自诉人向兰考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限被告人当即履行给付借款义务,被告人拒不履行。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于2017年6月30日以与被告人易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已履行完毕法院判决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易某某的控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崔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崔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俊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峰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