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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代君与蔡云、杨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代君,蔡云,杨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50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林代君,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9日,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蔡云,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29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杨晓燕,女,汉族,生于1971年3月23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川0504民初264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蔡云、杨晓燕所有的价值8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熊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牟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