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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马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代建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马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代建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恢46号申请人:义马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世臣,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代建丰,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义马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代建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代建丰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义马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7.48万元、诉讼费及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义马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代建丰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281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耀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