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434��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崔玉生、刘发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434号榆树市人民法院业务庭移交。被执行人崔玉生,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住榆树市。刘发,男,1968年3月4日,汉族,无文化,农民��住榆树市于家镇长岗村4组。崔玉生、刘发罚金刑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并做出的(2016)吉0182刑初40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业务庭于2017年1月19日向移交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交纳罚金2000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执行费2900.00元。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息风险提示、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企业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立柱有银行存款和车辆等信息。3、2017年3月2日,通过窗口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2017年3月2日将被执行人张立柱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5、该案件经多方查证,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书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 海 东代理审判员 江 海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 金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