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威与威海华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威,威海华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51号申请执行人王威,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区米山路。被执行人威海华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6674338-1),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金线顶路。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002执5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少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