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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碶支行、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碶支行,刘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5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碶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岷山路550-560号、中河路509-511号。法定代表人潘峰。被执行人刘挺,男,住,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碶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挺���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碶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挺给付452241.7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并电话查找被执行人。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06执5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旗民代理审判员  虞文君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卢孟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