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贾郑玲与被执行人赵晨亮、阚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郑玲,赵晨亮,阚红梅,乔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恢14号申请人:贾郑玲。被执行人:赵晨亮。被执行人:阚红梅。被执行人:乔宇。申请人贾郑玲与被执行人赵晨亮、阚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004627号公证书,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晨亮、阚红梅名下位于文峰区文明大道与朝阳路交叉口西北角御峰名苑2幢1��元5层501号(预告登记证明:安阳市房建安阳房管字第00023673号、安阳市房建安阳房管字第00025263号)房产一套。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毕文甫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成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