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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梁健科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健科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4刑初86号公诉机关蓬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健科,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保安,住蓬莱市。2016年9月20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经蓬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陈泰来,山东宸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蓬莱市人民检察院以蓬检公诉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健科犯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期间本案曾延期审理。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健科及辩护人陈泰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健科于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多次冒充蓬莱市公安局民警,骗取他人财物,用于个人消费。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梁健科于2015年5月中旬的一天凌晨,冒充蓬莱市公安局海港边防派出所民警,在蓬莱市个体汽车站对面某宾馆,以汽车没油需要加油钱为由,骗取张某人民币200元。2、被告人梁健科于2015年冬天的一个晚上,冒充蓬莱市公安局潮水派出所民警,以汽车没油需要加油钱为由,在蓬莱市某小区精肉馄饨馆,骗取史某人民币300元。3、被告人梁健科于2016年7月3日4时许,冒充蓬莱市公安局湾子口边防派出所民警,以孩子生病急需用钱看病为由,在蓬莱某建材商店,骗取闫某人民币1000元。4、被告人梁健科于2016年7月16日21时许,冒充蓬莱市公安局潮水派出所民警,在蓬莱某大酒店养生足疗,以请人喝酒为由,骗取朱某人民币400元。5、被告人梁健科于2016年8月22日5时许,冒充蓬莱市公安局港务局派出所民警,以汽车没油需要加油钱为由,在蓬莱市新港街道办事处某压面店,骗取孙某人民币200元。6、被告人梁健科于2016年8月29日1时许,冒充蓬莱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民警,以汽车没油需要加油钱为由,在蓬莱某公司传达室,骗取门卫戴某人民币200元。7、被告人梁健科于2016年8月31日15时许,冒充蓬莱市公安局海港边防派出所民警,以汽车没油需要加油钱为由,在蓬莱市某学校传达室,骗取门卫宋某人民币200元。8、被告人梁健科于2016年9月5日凌晨,冒充蓬莱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民警,以车没油需要加油钱为由,在蓬莱市某小区,骗取门卫由某200元。9、被告人梁健科于2016年7月24日18时许,冒充蓬莱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民警,以孩子在医院住院抢救缺钱为由,在蓬莱市某宾馆门口,骗取黄某人民币500元。上述事实,有证人闫某、张某、戴某、孙某、宋某、朱某、由某、史某、黄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梁健科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亦供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健科多次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考虑到被告人梁健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退赃,故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主动退赃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健科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张洪飞人民陪审员  姚树林人民陪审员  赵灿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学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