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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3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朝政与封长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政,封长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民初523号原告:刘朝政,男,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告:封长根,男,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原告刘朝政与被告封长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刘朝政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朝政申请撤诉,并不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朝政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朝政负担。审判员  刘炳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