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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学军、刘四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军,刘四清,张孝堂,王实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刑初45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学军,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柘城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郑州市金水区。曾因盗窃于2010年8月12日被郑州市铁路公安行政拘留15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0日被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3年7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四清,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开封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开封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7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于2013年6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孝堂,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太康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8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0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7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9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6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实卫(曾用名王史伟),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襄城县,公民身份号码410426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襄城县王洛镇王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1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3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上述四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7年2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被逮捕。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7)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学军、刘四清、张孝堂、王实卫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因本案有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春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学军、刘四清、张孝堂、王实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1日12时许,在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郑州市动物园内,被告人王学军、刘四清、张孝堂、王实卫经预谋后,由王学军、王实卫负责望风,被告人刘四清将被害人许某装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VIVO牌V3MAX手机(经鉴定,价值1200元)盗走、被告人张孝堂将被害人张某装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VIVO牌X6D手机(经鉴定,价值1400元)盗走,盗得的两部手机转移给王学军保管。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学军、刘四清、张孝堂、王实卫的供述,被害人许某、张某的陈述,金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受案、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王学军、刘四清、张孝堂、王实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学军、刘四清、张孝堂、王实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1日12时许,在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郑州市动物园内,被告人王学军、刘四清、张孝堂、王实卫经预谋后,由王学军、王实卫负责望风,被告人刘四清将被害人许某装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VIVO牌V3MAX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盗走、被告人张孝堂将被害人张某装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VIVO牌X6D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0元)盗走,盗得的两部手机转移给王学军保管。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且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许某的陈述:2017年2月11日10时许,其和家人去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的动物园玩,购买过门票以后,其就开始在动物园内闲逛、观光,约11时许,其将手机放在上衣左侧口袋内后上厕所,从厕所出来后其就带着孩子去厕所附近30米左右的大象景区看大象,其刚进到大象景区内,准备拿出手机拍照时,发现手机不见了。随后其就用家人手机拨打其电话,发现无法接通。后其家人手机接到民警电话,问其是不是手机被盗,其遂到派出所报案。其被盗的手机是一部玫瑰金色VIVO牌V3MAX手机。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2017年2月11日早上9时许,其和家人去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的动物园游玩,其当时将手机放在棉袄的右侧口袋内,在动物园猴山前往鸟林途中其手机被盗,下午17时许民警与其联系询问其手机是否被盗,并让其去派出所说明情况。其被盗手机是VIVO牌X6D型手机。3.金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被盗VIVO牌V3MAX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被盗VIVO牌X6D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4.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王学军、刘四清、张孝堂、王实卫辨认,郑州市动物园孔雀景区就是其四人于2017年2月11日12时许盗窃一部VIVO牌V3MAX手机的地点。郑州市动物园内大象景区就是其四人于当日12时许盗窃一部VIVO牌X6D手机的地点。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盗手机已发还二被害人。6.刑事判决书证实四被告人的前科情况。7.受案、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2月11日12时30分许,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接匿名群众举报称有人在郑州市动物园实施盗窃,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将实施盗窃的王学军、刘四清、张孝堂、王实卫抓获,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8.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9.被告人王学军的供述:2017年2月11日早上11时许,其在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动物园门口见到了王实卫、刘四清、张孝堂,其四个约好去动物园里面偷点东西,约定刘四清和王实卫、张孝堂三个负责盗窃,盗窃的时候其余的人负责把风,盗窃的物品归其保管,之后其四人一起寻找目标,走到动物园大象观景区的时候,刘四清发现一个女子,遂将其作为目标,靠近那名女子,其和王实卫、张孝堂三个人把风,刘四清趁那名女子不注意将其上衣左侧口袋的手机盗走,盗完手机刘四清将手机让其保管,其就将手机放在随身携带的包内,之后其四人走到孔雀观景区的时候,张孝堂发现了第二个目标(也是一名女子),其余三个人给他把风,张孝堂就上前将那名女子口袋内的手机盗走,并将手机交给其,之后正准备再实施盗窃的时候被民警发现并抓获。10.被告人刘四清的供述:2017年2月11日11时许,其坐公交车来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动物园,见到王实卫、王学军、张孝堂,其四人约好去动物园偷东西,由其和王实卫、张孝堂负责盗窃,谁盗窃的时候其余人负责把风,盗窃的物品给王学军保管。后其四人一起寻找目标,走到大象观景区时,其看到一名女子带着孩子在凳子上休息,其就靠近那名女子,由其余三人给其把风,其将该女子上衣左侧口袋的手机盗走,并将盗得的手机交给王学军保管。之后其四人继续寻找目标,走到孔雀景区时,张孝堂发现一个目标,其和王学军、王实卫给张孝堂把风,张孝堂就又盗窃了一个手机交给王学军。在其四人又去寻找目标准备由王实卫实施盗窃时,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张孝堂、王实卫对其犯罪事实亦予以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学军、刘四清、张孝堂、王实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王学军、刘四清、张孝堂、王实卫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王学军、刘四清、张孝堂、王实卫的行为依法应在上述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王学军、刘四清、张孝堂、王实卫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赃物已追回,可以从轻处罚。王学军、刘四清、张孝堂、王实卫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学军、刘四清、张孝堂、王实卫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学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7年2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二、被告人刘四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7年2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三、被告人张孝堂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7年2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四、被告人王实卫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7年2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健人民陪审员  刘维琴人民陪审员  季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党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