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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5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魏传伦、魏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传伦,魏建,方文红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5317号申请人:魏传伦,男,汉族,1938年11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宏武,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魏建,男,汉族,1971年4月26日出生。第三人:方文红,女,汉族,1975年10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魏传伦与魏建、方文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魏传伦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魏建、第三人方文红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魏传伦以其与妻子杜素珍名下共有的位于合肥市**区天长路经典花园*幢A座1011室房屋提供担保,担保人徐克祥、夏腊梅以其夫妻名下共有的位于合肥市**区洞庭湖路2586号佳源都市小区凯旋宫*幢2901室房屋为申请人魏传伦的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魏传伦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魏建、第三人方文红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同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魏传伦、担保人杜素珍名下共有的位于合肥市**区天长路经典花园*幢A座1011室房屋(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81××02号);三、查封担保人徐克祥、夏腊梅夫妻名下共有的位于合肥市**区洞庭湖路2586号佳源都市小区凯旋宫*幢2901室房屋(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81××38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玉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