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冯英与被告赵秋红、熊彬、赵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英,赵秋红,熊彬,赵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6民初753号原告:冯英,女,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四川省珙县。被告:赵秋红,女,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告:熊彬,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告:赵萍,女,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原告冯英与被告赵秋红、熊彬、赵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冯英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0.00元,由冯英负担。审判员 李加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玉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