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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冯英与被告赵秋红、熊彬、赵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英,赵秋红,熊彬,赵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6民初753号原告:冯英,女,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四川省珙县。被告:赵秋红,女,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告:熊彬,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告:赵萍,女,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原告冯英与被告赵秋红、熊彬、赵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冯英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0.00元,由冯英负担。审判员  李加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玉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