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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8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芜湖宜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邰光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宜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邰光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1020号原告:芜湖宜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A1楼8-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69021214T(1-1)。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啸,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邰光敏,男,199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案审理芜湖宜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邰光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芜湖宜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宜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宜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芜湖宜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叶 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梁巧凤书 记 员  夏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