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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冬灵、陈鹏飞、陈欢欢、陈建峰与被执行人张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冬灵,陈鹏飞,陈欢欢,陈建峰,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713号申请执行人:刘冬灵申请执行人:陈鹏飞。申请执行人:陈欢欢。申请执行人:陈建峰。被执行人:张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冬灵、陈鹏飞、陈欢欢、陈建峰与被执行人张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3民初7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05月0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冬灵、陈鹏飞、陈欢欢、陈建峰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张涛的执行,经我院审查,申请人刘冬灵、陈鹏飞、陈欢欢、陈建峰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3民初7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何洪豪审判员 袁占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饶继栋 更多数据: